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 【发布文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
|---|---|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2011-12-29 | 【实施日期】 2012-01-01 |
| 【法律话题】 税务 |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已经2011年1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白玛赤林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范围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西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除《车船税法》规定的免税车船外,我区下列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
(二)农牧民生产经营用车船;
(三)由农牧民拥有并主要在农牧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挂车、半挂牵引车、客货两用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四)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自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挂车、半挂牵引车、客货两用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车船税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六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纳税年度的起讫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要按年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管理信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管理;保险机构要确保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十条 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船入籍、转籍、过户、定期检验时,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2007]88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附件:
西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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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区年基准 ┃ ┃
┃ 税 目 ┃ 计税单位 ┃ ┃ 备 注 ┃
┃ ┃ ┃税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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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O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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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用车按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每辆 ┃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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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动机气 ┃ 1.6升以上至2.O升(含)的 ┃ 每辆 ┃ 360 ┃ ┃
┃ ┃ ┃ ┃ ┃ 核定载客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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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缸容量(排 ┃ 2.O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每辆 ┃ 660 ┃ ┃
┃ ┃ ┃ ┃ ┃ 9人(含)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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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每辆 ┃ 1 200 ┃ ┃
┃ 气量)分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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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升以上至4.O升(含)的 ┃ 每辆 ┃ 2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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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O升以上的 ┃ 每辆 ┃ 3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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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型客车 ┃ 每辆 ┃ 600 ┃ 核定载客人 ┃
┃ 客车 ┃ ┃ ┃ ┃ 数≥2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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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核定载客人 ┃
┃ ┃ 中型客车 ┃ 每辆 ┃ 480 ┃ ┃
┃ ┃ ┃ ┃ ┃ 数10- 19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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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半挂牵引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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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轮汽车 ┃ ┃ ┃ ┃
┃ 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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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低速载货汽车 ┃ ┃ ┃ ┃
┃ ┣━━━━━━━━━━━━━━━┫ ┃ ┃ ┃
┃ ┃ 客货两用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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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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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用作业车 ┃ ┃ 整备质量每吨 ┃ 16 ┃(不包括拖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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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轮式专用 ┃ ┃整备质量每吨 ┃ 1 6 ┃ ┃
┃ 机械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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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 ┃ ┃ 每辆 ┃ 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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